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日期:2004-6-10 9:19:05  来源:CopyFrom 作者:Author  阅读数: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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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习惯上很少说"商品检验",而称"产品检验"。除产品检验外,还有"服务项目"检验。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 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

1、检验机构设置
在美国,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权限实行专业化分工,分别由14个部、委、局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1)卫生和人类服务部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药品(包括兽药)、医疗器械、陶瓷餐具、化妆品以及电子产品的监督检验;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离子、非离子辐射影响人类健康和安全基础上的测试、检验和出证。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才可以在市场销售。FDA有权对生产厂家进行视察,有权对违法者提出起诉。


(2)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局主管:动物、植物的检疫。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管:猪、牛、羊、兔和禽类屠宰产品加工、卫生检验和出证。
农业销售司(AMS/USDA)主管:肉、禽、蛋、奶、棉花、烟叶、新鲜蔬菜水果、加工过的蔬菜水果、松香、松脂等产品的质量分级检验和出 证。
联合谷物检验局(FGIS)主管: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玉米、高梁、亚麻籽、大豆、混合谷物等产品的质量、重量检验和出证。


(3)商务部
国家海洋大气管理局(NOAA)主管:加工的鱼类、贝类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国家标准局(NBS)主管:衡器、计量器具的校正检验和出证。


(4)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主管:家庭、学校、娱乐场所、个人使用的消费性产品(如儿童玩具)中含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刺激性、易产生压力的公演有害物质 的测定,服装面料和内衬纤维耐燃性能的测试、检验和出证。


(5)环境保护署(CRA)
主管:空气、水处理设备、饮用水、农药、零售汽车部件、引擎、汽油、柴油等的检验和出证。


(6)核管理委员会(NRC)
主管:放射性材料的包装设计审核、测试、鉴定和出证。


(7)运输部
国家公路效能安全管理局(NHTSA/DOT)主管:司机酒精摄入量测定仪校正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和出证。


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主管:民用飞机、引擎、螺旋桨、部件及其他民用航空器材的检验和出证。


研究与特殊基础上管理局危险品管理办公室(OHMR/RSPA)主管:运输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易燃、易腐蚀等各种液态、气态、固态危险 品的包装容器、管道、钢瓶及火车糟车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联邦铁路局(FRA)主管:火车尾部碰撞标志打印机的检测和出证。


海岸警卫队(USCG)主管:救生器材、防火器材、游艇防污染设备、船舷航行救护设备、海运集装箱等检验和出证。


(8)联邦通讯委员会(FCC)
主管:无线电器材检验和出证。


(9)房屋和城市发展部(DHUD)
主管:建筑材料检验和出证。


(10)劳动部
矿井安全健康管理局(MSHA)主管:矿井用电子设备、柴油动力机械设备的检验和出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主管:海运货物装卸搬运设备、通风、消防、劳动保护材料、设备及焊接工具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11)内务部
矿产管理局(MMS)主管:矿井工作面及井下工作面安全阀门装置的检验和出证。


(12)财政部
主管:电子资金调拨验证仪的检验和出证。


(13)国防部
主管:军用产品检验。


(14)部务管理局(GSA)
主管:《联邦统一规格产品目录》列明产品(约80种)的检验和出证。


2、严格立法,各项检验有章可循
美国政府将产品和服务基础上检验、出证的法律、条例和规定均载入《联邦法规汇编》(CFR),每年修订补充,重新出版供政府主管部门 依照执行。《联邦法规汇编》由政府书店统一经销。每一主管机关实施的法律、条例和规定都有一个特定的卷号,查阅极为方便。


3、分类管理,强制性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
美国联邦法规规定,政府主管检验、出证的产品有200多种,实施检验出证的项目,概括起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完全实施强制性检验(即法定检验)。如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电视机和路灯辐射,陶瓷餐具和茶具的铅、镉限量,民用飞机 和航空器材、船用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危险品包装检验等,都实施强制性检验。


第二类,部分实施强制性检验。为避免每次采购都进行重复的检验或试验,政府允许经销商或生产厂可以不持有政府签发的检验证书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其产品,但是,如果这类产品系政府部门采购或与政府提供资金担保采购的,仍须实施强制性检验。如美国国防部主管的《合格产品目录》列明的产品即属此类。


第三类,基本为非强制性检验。这类产品由政府主管机关制订统一分级标准,在政府实验室或其认可实验室内,由政府检验人员或经其培训发给执照的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测试、检验及办理生产厂(场)的设计审核、批准及/或注册。允许生产厂或经销商参与部分检验、出证工作,但必须接受政府主管机关检验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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