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率再次调整 影响大连地区税收收入 |
| 日期:2006-9-20 8:56:47 来源:CopyFrom 作者: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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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规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煤炭、金属陶瓷、细山羊毛等255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钢材、水泥、纺织品等1130种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等191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对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此次退税率的调整幅度较大,导致大连地区的税收收入随之产生变化。由于文件规定在2006年9月14日以前签订的合同采取备案的方式,凡是按规定备案的货物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按原退税率执行,这样以来出口企业在退税率调整以前出口收入大幅度增加,相应税收收入也相应的增加。12月14日以后,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会导致出口企业增值税增加,所得税减小;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对生产企业来说,由于征退税率差的增大,导致增值税收入相应增加,免抵调库额相应减少,从理论上讲对增值税总体收入不发生影响,只是会使所得税相应减小,对外贸企业来说,由于内外销分别作账,退税率的下调使增值税收入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只是会使所得税相应减小,但这只是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从长远角度看,由于退税率下调,再加上汇率上升,部分出口企业成本上升,势必对一些微利产品停止出口,这样就会形成出口收入的减少,同时对增值税也有一定的影响,即出口收入同比减少多少,增值税相应比例减少;出口调高退税率的商品,对生产企业来说,由于征退税率差的缩小,导致应交增值税减少,免抵调库额相应增加,所得税相应增大,对外贸企业来说,增值税不会发生影响,只是会使所得税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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