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年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通知 |
| 日期:2006-4-19 13:59:54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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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自2004年10月执行以来,在维护我国流通业健康、平稳运行,引导扩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原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函[2006]51号)。现将《2006-2008年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6-2008年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在四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在经营1表中增加畜禽屠宰、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会议及展览、仓储、洗浴、修理与维护、办公服务7个行业;二是将销售2表的商品种类调减为酒类、家用电器、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三是在企业2表和经营1表中增加“去年同期”指标;四是在总说明中增加以下内容:商务部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样本企业所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根据《商务部关于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样本数量,优化样本结构。2006年5月1日之前,各地要按照我部确定的样本建议数量和分布结构,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监测范围。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在确定各市样本企业数量时,可按照各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全省(自治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确定基数。同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样本企业总体数量达到要求的前提下,对样本企业结构进行适当调整。样本企业确定后,各地要对样本企业集中进行业务培训,讲解报表制度和报送方法。
三、《2006-2008年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新旧报表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样本企业于7月1日后按照新的报表制度报送数据。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反映。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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