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海事强制令保护合法权益
日期:2006-3-30 9:54:35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阅读数: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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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中国冶金进出口包钢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冶金进出口包钢公司于2001年9月与香港展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钢轨买卖合同并于2002年初开始履行合同,申请人于2002年4月10日在天津港开始将7072吨钢轨交给承运人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该批货物于2002年4月16日全部装载到承运人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所属的“翔岭”轮上,船方出具大副收据后,于当日驶离天津港,没有签发该批货物的提单给申请人。“翔岭”轮驶离码头后,由于刮风,该轮在天津港锚地避风,在避风期间,装在“翔岭”轮上的钢轨发生倒塌,致使该轮只能返回天津港码头进行重新装载。时至2002年4月26日承运人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没有给托运人中国冶金进出口包钢公司签发提单。

  2002年4月26日申请人中国冶金进出口包钢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履行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中国冶金进出口包钢公司签发提单的义务。

  天津海事法院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承运人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接受托运人包钢公司的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包钢公司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是在承运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申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因此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上海浦远船舶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中国冶金进出口包钢公司签发合法提单。

  点评:海事强制令是海商海事案件中的一项特殊法律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强制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在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且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的情况下,为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据。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事强制令的做出是基于严格维护合法申请人的权益的法律措施,它能够及时有效快捷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也是基于当事人的明确的申请才能够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当事人也应当及时的向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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