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参照国际惯例 审理信用证纠纷案有了标尺 |
| 日期:2006-2-27 15:54:05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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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司法解释
审理信用证纠纷案有了标尺
“许多人绝对想不到我国的这一司法解释,既遵循国际惯例,又对国际惯例无规定的空白领域进行了补充。”中国银行副行长张燕玲今天在贯彻实施《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专题座谈会上的一席话,得到了我国金融界和商贸界人士的广泛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介绍说,《规定》是我国首次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司法解释,它积极吸收了其它国家的先进理念,信用证业务的独立抽象性、严格相符和例外的例外原则在其中均有体现。《规定》调整范围涉及到信用证业务的整个流程,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创举,既有效保护国际金融界和商界的合法利益,使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有法可依,也使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的金融环境和法治环境得以不断改善。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段东辉说,世界这么多国家只有29个国家对信用证有过粗线条的规定,而我国能有如此详细的司法解释,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走在了世界前沿。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钱锋表示,此次司法解释的制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参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惯例,表现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更加开放、更加民主、更加透明。出台司法解释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为了规范审判工作,统一裁判的尺度,改变各级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标准不同的状态。
据了解,最高法院即将分期分批在全国各级法院组织培训,以提高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素质。(记者: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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