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办理之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
| 日期:2006-2-13 15:05:11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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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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