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远期信用证 贸易融资三方获利
日期:2005-12-29 13:53:35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阅读数: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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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远期信用证的偿付业务是国内银行业中结算方式的一个亮点,成为银行、进口商、出口商三方共赢的金融品种。

  银行获利“主打产品”

  所谓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贸易合同中规定了即期付款条件,但进口方开立信用证要求出口方发运货物后提交远期汇票和单据,同时在信用证上注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由偿付行对远期汇票进行贴现,对出口方进行即期付款,且由进口方支付贴现费用和贴现利息的一种信用证形式。本文以天津市韩资银行的结算业务为例来做说明。

  天津市某韩资银行资产主要以假远期信用证业务为主,该韩资银行天津分行作为偿付行先行垫付款项形成了较大的余额。以2004年的数据为例,该银行假远期信用证业务、贷款业务、联行往来资产方分别占资产总额的53.7%、36.09%和1.71%。假远期信用证业务日平均余额6.15亿元人民币,由此项业务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也是该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假远期信用证贴现的利息收入占全部收入总额的38%,偿付手续费收入占全部收入总额的13%,2004年该分行共承担来自韩国总行的假远期信用证偿付业务16459笔。

  外资银行国内分行采用假远期信用证快速实现盈利,也为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奠定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标准包括: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假远期信用证的开证行境外总行指定境内外资银行为偿付行,相当于将大量无风险又盈利的业务分拨给境内分行,境内分行轻而易举地实现2年内盈利的目标,为外资银行尽快开办人民币业务做出贡献。

  三方共赢的资金链条

  假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贸易融资。对出口商来说,一是实现了提前收汇。出口商将货物起运后将相关单据提交给议付行,由议付行押汇或买断单据直接融资给出口商。实际上,假远期信用证就起到了即期信用证的效果。加速了出口商资金周转,促进了商贸活动的继续。

  不仅如此,通过假远期信用证,出口商成功规避收汇风险。因为如果以假远期信用证结算,出口商要待远期汇票到期后才能收汇,期间如果付款银行发生付款障碍,出口商就要承担风险,而采取假远期信用证的方式,银行付款的风险不复存在。

  对于进口商来说,借助银行资金既实现了对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承诺,又减缓了自身暂时的资金短缺。进口商在开证银行开立假远期信用证,明确了即期付款的条件和承担贴现利息的承诺,并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进口商就获得类似进口押汇的贸易融资。

  不仅如此,采用假远期信用证,进口商可以即期取货销售。进口商在付款前可凭借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用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虽然货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进口商却可以提前取货出售,提前偿还开证行的融资。

  采用假远期信用证还降低了进口商的购货成本。进口商可以即期付款为条件,要求出口商对商品价格和数量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降低进口成本。

  对于银行一方来说,假远期信用证在开证行、议付行、偿付行几个银行间(几个职能可能由一家银行完成)的运作是这样的:开证行要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偿付行,开证行接到议付行交寄的单据后,通知偿付行向出口商付汇,开证行待远期汇票到期后才将款项清偿给偿付行。

  开证行指定偿付行的做法,利用偿付行的资金,既解决了自身银行的资金占压,又满足了为进口商融资的需求。

  议付行是买入或贴现出口商提交的远期汇票的银行。对于议付银行来说,要发生垫款行为,向出口商融资。所垫款项自有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清偿。因此,议付行即使发生融资垫款却无垫款风险,买断远期汇票即刻获利,扩大了银行业务量、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假远期信用证的偿付行的角色可直接由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承担。就指定偿付行而言,偿付行根据开证行的指令付款,垫付的款项开证行来清偿,从垫付款项到汇票到期期间所产生的贴现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支付。由于付款业务还可获取手续费,偿付行又可增加一笔收益。

  就拿目前天津市某韩资银行的假远期信用证偿付业务来说,几乎无风险可言。该行所偿付的假远期信用证的开证行都是其韩国总行开出的,总行承诺无论单据是否存在问题,都有义务清偿天津分行的款项。韩国总行还对开立的即期付汇远期信用证计提了0.7%呆账准备金。而且,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客户大多是韩国总行信誉较好的大客户,且在韩国总行交存了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

  突破多个监管细则

  使用假远期信用证,将使国内偿付银行的短期外债增大。国内外资银行被境外总行指定为假远期信用证的偿付银行,偿付资金需要境外总行通过联行往来进行划拨,偿付业务量同境外流入的资金成正相关。假远期信用证的偿付资金的需要增加了外资银行期外债,占用了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份额,业务的扩展使外资银行向外汇局申请短期外债的基数不断加大。建议监管当局应合理核定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密切关注这种结算方式对外汇政策产生的影响。

  由于假远期信用证操作上的特殊性,使得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的申报时间不确定。假远期信用证融资环节涉及议付交单银行、国内偿付银行、国外开证银行。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原则,一笔收入应按照实际收汇日期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目前,假远期信用证的国际申报工作由议付行完成,议付行在收到国内偿付行偿付款项后即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由于假远期信用证业务涉及的议付银行和偿付银行不是一家银行,因此,议付银行无法掌握真正的国外回款时间。如果改让偿付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则偿付行无法获取出口商的详细信息。建议参照押汇业务申报的办法,在出口商议付交单时,先由出口商申报相应的信息,议付行记录远期汇票到期时间,将远期汇票的到期日作为国外回款日。

  假远期信用证突破了贴现政策的界定范围。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包含贴现业务。而境内外资银行作为假远期信用证偿付银行因其均为其境外总行代为偿付,在国内无须计提呆账准备金。这种做法显然和现行的贴现政策不吻合。而且,尽管目前境内外资银行偿付业务系统内的信用证款项,表面看似毫无风险,但其境外总行资金的问题必然波及境内的分行。因此,有关部门应着手研究这种结算方式计提呆账准备的方法。

  假远期信用证VS远期信用证

  与远期信用证相比,假远期信用证具有鲜明的特点:

  开立的前提不同。以信用证方式进行贸易结算是进出口双方合同约定的条件之一,远期信用证是出口方同意远期收汇,进口商承诺远期付款。假远期信用证是出口商要求即期收回货款,而进口商则承诺远期付款。

  开证条款不同。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规定了远期付款的结算期限,当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进行汇票的承兑而不立即付款,而是待汇票到期后进行付款的信用证。而假远期信用证除在进出口合同中明确了即期付款后,在条款上有别于一般远期信用证,进口方开立的远期信用证中增加了即期付款的条款。

  费用承担方不同。远期信用证从银行贴现到银行实际付款这段时间产生的贴现费用和贴现利息一般由远期汇票的受益人来支付。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提供给进口方的融资,因此,假远期信用证中的远期汇票的贴现费用和利息由进口方担负。

  实际付款时间不同。两种信用证在称谓上都冠以“远期”,但假远期信用证履行了即期付款的承诺。而真正的远期信用证则要等到约定的日期付款。

  操作流程不同。假远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在操作流程上的不同之处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开证行与进口商的融资环节,开证行应进口商要求在远期汇票到期前为进口商的付汇融资。二是开证行指定偿付行对远期汇票贴现垫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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