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海关手续
日期:2005-12-13 14:35:54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阅读数: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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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佯、广告品是指进出境专供作为订货、销售、生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分析、化验用的货样和厂商用以宣传其所制造、经销的商品的广告品。不论是价购或者免费赠送、互相提供的货样、广告品都应按照特定的海关手续办理。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应由接受或发送单位向海关办理手续。

  按规定,从国外购买或出售给国外的货样、广告品,如果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或免费赠送、提供的,免领进出口许可证。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单位在自身经营范围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不必另行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但不论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单位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也不论货样、广告品是否属于价购或价售、赠送或免费提供,如果货样、广告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进口单位就应向经贸管理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货佯、广告品如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物品则不准进口。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海关审查数量合理,可准于免征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税费:

  (1)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如单只鞋袜或者不成材的布料、纸张等;

  (2)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耗费掉的,即指在分析试验过程中清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药剂、新成药、化学试剂、化工原料、染料、农药、化肥等;

  (3)用于来样或去样加工的样品;

  (4)根据两国政府间签订的双边科学技术交流协议而相互提供的;

  (5)数量零星,每次总价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下的。

  但下列进出口货样的广告品,不论价购、价售或者免费赠送、提供的,都应照章征收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税费;

  (1)每次总价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上的;

  (2)进口的各种机动车辆、自行车、手表、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电唱机、照像机、家用电冰箱、家用缝纫机、洗衣机、复印机、空调器、电风扇、吸尘惴、音响组合、录像设备、摄影机、放大机、放映机、计算器、电子计算机以及上述物品的主要零部件。

  进出口应税的货样、广告品如果保证存六个月内原状复运出境的,应当向进出境地海关报明,由海关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按暂时进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货样、广告品、有关单位如需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事先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补交关税和其他税费。

  对借货样、广告品的名义非法进出口货物和个人物品的,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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