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国的官方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向本国出口商、进口方银行或进口商提供的信贷。按贷款对象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类。为了减少可能出现的风险,一般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5%,并由本国出口信贷担保机构作保。工业国家为了协调彼此的出口信贷政策,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内就贷款额、还款期限和利率等达成君子协定。最后的一次协定于1982年7月6日生效,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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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率 |
最长还款期限 |
2-5年期 |
5-81/2年期 |
富国(1979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4000美元以上) |
12.15% |
12.40% |
8.5年 |
中等国家 |
10.85% |
11.35% |
8.5年 |
穷国(1978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624美元以下) |
10% |
10% |
10年 |
贷款额最高比例为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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