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
日期:2004-7-27 14:12:15  来源:CopyFrom 作者:Author  阅读数: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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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一、本公司同意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扩展如下:


  保险货物运至海运提单载明的我国卸货港后,如需转运至国内其他地区,本公司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险别(战争险除外),继续负责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直至所保货物运至卸货港货物转运单据上载明的国内最后目的地。


 (一)经收货单位提货后运抵其仓库时终止,或


 (二)自货物进入承运人仓库或堆场当日零时起算满三十天终止。


  以上(一)、(二)两项,以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卸货港等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当日零时起算满六十天终止。如货物不能在六十天内转运,收货或接货单位可在六十天满期前开列不能转运的货物清单,申请展延保险期限。本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延和确定展延的日期。如同意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十天。在期限届满一百二十天之后,如仍要求继续展延,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每三十天为一期按本公司规定加费。转运货物在卸货港存放满六十天或经展延保险期限届满而未继续办理保险责任展延申请的,收货或接货单位应即在港口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短缺或残损,应在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港口机构进行联合检验。本公司仅对在港口检验确定的货物损失负保险责任。


  二、本公司对所有散装货物(如散装油类、粮、糖、矿石、矿砂、废钢铁、废轮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鲜果菜所负的保险责任,一律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卸货港终止,不负责国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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