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人才、外贸人才网、外贸企业、外贸朋友 外贸宝典 外贸人才、外贸人才网、外贸企业、外贸朋友
外贸英才最新指数  招聘单位: 41739   个人简历: 157933    招聘职位: 169622   在线人数: 71   本周访问页面: 479130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日期:2004-7-27 10:11:26  来源:CopyFrom 作者:Author  阅读数:835
【 打印 】  【 推荐给好友 】  【 进入外贸论坛 】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包括:
(a)《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所附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们临时适用议定书》),该协定历经《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实施的法律文件的条款更正、修正或修改;
(b)《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1947项下己实施的以下所列法律文件的条款:
(i)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
(ii)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及(b)规定应在与议定书订立之日已存在的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GATT1947第二部分的条款);
(iii)根据GATT1947第25条给予的、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①;
(iv)GATT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
(c)以下所列谅解:
(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
(i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
(iii)《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人
(iv)《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v)《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
(v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以及
(d)《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2.解释性说明:
(a)GATT1994的条款所指的“缔约方”应视为读作“成员”。所的“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视为分别读作“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所指的“执行秘书”应视为读作“WTO总干事”。
(b)第15条第1款、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8款、第38条及关于第12条和第18条的注释中,以及GATT1994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3 款、第15条第6款、第15条第7款和第15条第9款关于特殊外汇协定的规定中所指的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方全体,应视为指WTO。GATT1994的条款指定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方全体履行的其他职能应由部长级会议进行分配。
(c)(i)GATT1994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为正式文本。
(ii)GATT1994的法文文本应按以MTN.TNC/41号文件附件A所列更正词语为准。
(iii)GATT1994的西班牙文正式文本应为《基本文件资料选编》第4卷中的文本,但应以MTN.TNC/41号文件附件B所列更正词语为准。
3.(a)GATT1994第二部分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一成员根据在其成为GATT1947缔约方之前颁布的特定强制性立法而采取的禁止在其内水或在专属经济区水域内的各点之间使用、销售或租赁外国建造或外国改造的船舶用于商业目的的措施。此项豁免适用于:(a)该项立法中不一致条款的继续或迅速延期:及(在不降低该条款与GATT1994第二部分规定相符程度的限度内,对该项立法中不一致条款的修正。此项豁免限于根据上述立法采取的、并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通知和列明的措施。如该项立法随后进行修改而降低其与GATT1994第二部分的相符程度,则不再有资格属本款涵盖范围。
(b)部长级会议应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5年审议此豁免,此后只要该项豁免仍然有效,则应每2年审议一次,以审查使该项豁兔成为必要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
(c)其措施受此项豁免涵盖的一成员应每年提交一份关于详细统计数字的通知,该项通知应包含有关船舶实际和预期交货的5年期变化情况平均数字,及此项豁免涵盖的有关船舶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的额外信息。
(d)如一成员认为此项豁免的实施使它有理由对在援引该项豁免的成员领土内所制造船舶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设置对等和相称的限制,则该成员有权实行此种限制,但需事先通知部长级会议。
(e)此项豁免不损害在部门协定中或在其他场所谈判关于对此项
豁免所涵盖立法的特定方面的解决办法。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


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
1.为保证第2条第1款(b)项产生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透明度,该条款中所指的对约束税号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的性质和水平,应记录在GATT1994所附减让表适用的税号中。各方理解,该项记录并不改变“其他税费”的法律性质。
2.就第2条而言,约束“其他税费”的日期应为1994年4月15日。因此,“其他税费”应以该日期实施的水平记录在减让表中。在随后每一次有关减让的重新谈判或有关一项新的减让的谈判中,所涉税号的适用日期应成为该项新的减让并入有关减让表的日期。但是,据以将有关任何特定税号的减让首次并入 GATT1947或GATT1994的文件的日期,也应继续记录在活页减让表第6栏中。
3.对于所有约束关税均应记录“其他税费”。
4.如一税号以往为一减让的对象,则记录在有关减让表中的“其他税费”的水平不得高于该项减让首次并入该减让表之时所获得的水平。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后3年内,或在将所涉减让表并入GATT1994的文件交存WTO总干事之日后3年内,如此日期迟于前一日期,任何成员均可以在所涉税号最初约束之时不存在此类“其他税费”,或以任何“其他税费”的记录水平与以往约束水平的一致性为由,对一“其他税费”的存在提出质疑。
5.“其他税费”记录在减让表中不损害各成员在GATT1994项下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但受第4款影响的权利和义务除外。所有成员保留随时对任何“其他税费”与此类义务的一致性提出质疑的权利。
6.就本谅解而言,应适用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
7.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将有关减让表并入GATT1994的文件交存GATT1947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之时,或在此后交存WTO总干事之时,减让表中遗漏的“其他税费”不得随后加入此表,而以低于适用之日的实行水平记录在减让表中的任何“其他税费”不得恢复至该水平,除非此类增加或变更在该文件交存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8.第2款中关于就GATT1994第2条第1款(b)项而言每项减让适用日期的决定应取代1980年3月26日作出的关于适用日期的决定(BISD27册24页)。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


各成员,
注意到第17条就该条第1款所指的国营贸易企业的活动为各成员规定了义务,这些活动需与GATT1994为影响私营贸易商进出口的政府措施所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相一致;
进一步注意到对于影响国营贸易企业的政府措施,各成员应遵守各自在GATT1994项下的义务;
认识到本谅解不损害第门条规定的实质性纪律;
特此协议如下:
1.为保证国营贸易企业活动的透明度,各成员应将此类企业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以便供根据第5款设立的工作组依照下列工作定义进行审议:
“被授予包括法定或宪法权力在内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包括销售局,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它们通过其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此项通知要求不适用于直接或最终供政府消费使用或为以上列明的一企业使用而非为转售或用于生产供销售的货物而进口的产品。
2.每一成员应就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的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通知对各自的政策进行审议,同时考虑本谅解的规定。在进行此类审议时,每一成员应注意在其通知中保证最大限度透明度的必要性,以便明确评价所通知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其经营活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3.通知应依照1960年5月24日通过的国营贸易问卷(BISD9册184至185页)作出,无论进出口是否实际发生,各方理解各成员均应通知第1款所指的企业。
4.任何成员如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未充分履行其通知义务,则可向有关成员提出该事项。如该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则该成员可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反向通知,以供根据第5款设立的工作组审议,并同时通知有关成员。
5.应设立一工作组,代表货物贸易理事会审议通知和反向通知。按照此审议,并在不损害第17条第4款(C)项的情况下,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就通知是否适当和是否需要提供进一步信息提出建议。工作组还应按照收到的通知,审议上述国营贸易问卷是否适当及根据第1款作出的国营贸易通知的范围是否适当、它还应制定一份例示清单,表明政府与企业关系的类型,及这些企业从事的可能与第17条的目的有关的活动类型。各方理解,秘书处将向工作组提供一份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总体背景文件。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向所有表示愿意在其中任职的成员开放。工作组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召开会议,此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工作组应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②

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各成员,
认识到GATT1994第12条和第18条B节及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贸易措施的宣言》(BISD26册205至209页,在本谅解中称“《1979年宣言》”)的规定,并为澄清此类规定③;
特此协议如下:

措施的实施


1.各成员确认,承诺尽快公布其取消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进口措施的时间表。各方理解,可考虑国际收支状况的变化情况而酌情修改此类时间表。只要一成员不公布时间表,则该成员即应为其中的原因提供正当理由。
2.各成员确认,承诺优先选择那些对贸易干扰作用最小的措施。此类措施(本谅解中称“价格机制措施”)应理解为包括进口附加税、进日押金要求或对进曰货物价格有影响的其他等效贸易措施。各方理解,尽管有第2条的规定,但是一成员实施的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价格机制措施可超过该成员减让表中所列关税。此外,该成员应根据本谅解项下的通知程序,明确并单独表明价格机制措施超过约束关税的数量。
3.各成员应寻求避免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新的数量限制,除非由于严重的国际收支状况,价格机制措施不能阻止国际支付地位的急剧恶化。在一成员实施数量限制的情况下,该成员应对价格机制措施为何不能成为处理其国际收支状况的适当手段的原因提供正当理由。维持数量限制的一成员应在连续磋商中表明在大幅削减此类措施的影响范围和限制作用方面取得的进展。各方理解,对于同一产品不得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一种以上的限制性进口措施。
4.各成员确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进口措施只能用于控制进口的总体水平,而不能超过处理国际收支状况所必需的程度。为使任何附带保护作用减到最低程度,一成员应以透明的方式管理限制。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应对确定受限产品的标准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按第12条第3款和第18条第10款的规定,对于某些必需品,各成员可排除或限制实施全面适用的附加税或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必需品”一词应理解为满足基本消费需要或有助于该成员改善其国际收支状况努力的产品,如资本货物或生产所需投入物。在数量限制的管理中,一成员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任意许可,并应逐步取消。应对用以确定允许进口的数量和价值的标准提供正当理由。


国际收支磋商的程序


5.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本谅解中称“委员会”)应进行磋商以审议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所有限制性进口措施。委员会对所有表示愿意在其中任职的成员开放。委员会应遵循1970年4月28日批准的国际收支限制磋商程序(BISD18册48至53页,本谅解中称“全面磋商程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6.实施新的限制或通过实质性加强现有措施而提高其现有限制总体水平的一成员,应在采取此类措施后4个月内与委员会进行磋商。采取此类措施的成员可酌情请求根据第12条第4款(a)项或第18条第12款(a)项进行磋商。如未提出此类请求,则委员会主席应邀请该成员进行此类磋商。磋商中可审查的因素特别包括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新的限制措施、或限制水平的提高或产品范围的扩大。
7.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的所有限制应根据第12条第4款(b)项或第18条第12款(b)项在委员会中进行定期审议,同时考虑与磋商成员议定的修改磋商周期的可能性,或根据总理事会可能建议的任何具体审议程序。
8.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或对于按照在以往磋商中提交委员会的时间表推行自由化努力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磋商可根据1972年12月19日批准的简化程序(BISD20册47至49页,本谅解中称“简化磋商程序”)进行。如对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定在与该磋商所定日期相同的日历年内进行,则也可使用简化磋商程序。在此类情况下,关于是否应使用全面磋商程序的决定将根据们979年宣言》第8段中列举的因素作出。除最不发达国家外,不得连续两次以上根据简化磋商程序进行磋商。


通知和文件


9.一成员应将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限制性进口措施的情况,或在实施此类措施过程中的任何变化情况,以及根据第1款宣布的取消此类措施时间表的任何变化情况通知总理事会。重大变化应在宣布之前或在宣布之后不迟于30天通知总理事会。每一成员应每年可使秘书处获得一份综合通知,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声明或公告等方面的变更,供各成员审查。通知应尽可能包括细分至税号的关于实施措施的种类、管理措施的标准、受影响的产品范围和贸易流量的所有信息。
10.在任何成员请求下,委员会可审议通知。此类审议仅限于澄清通知提出的具体问题,或审查是否需要根据第12条第4款(a)项或第18条第12款(b)项进行磋商。如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实施的限制性进口措施是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则可提请委员会注意此事项。委员会主席应请求提供该措施的信息,并使所有成员可获得该信息。在不影响委员会任何成员在磋商过程中寻求适当澄清权利的前提下,可提前提交问题,以供参加磋商的成员考虑。
11.参加磋商的成员在除准备任何其他被视为有关的信息外,还应为磋商准各一份基本文件,包括:(a)国际收支状况和前景概述,包括对国际收支状况有影响的内外因素的考虑,以及为在健全和持久的基础上恢复平衡而采取的国内政策措施;(b)全面描述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其法律根据和为减少附带保护作用所采取的步骤;(C)自上一次磋商以来根据委员会的结论为放宽进日限制所采取的措施;(d)取消和逐步放松剩余限制的计划。在相关的情况下,可参考已向 WTO提交的其他通知或报告中的信息。根据简化磋商程序,参加磋商的成员应提交一份包含基本文件主要内容的书面声明。
12.为便利委员会中的磋商,秘书处应准备一份涉及磋商计划各个方面的事实背景文件。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秘书处的文件应包括关于外部贸易环境对参加磋商成员的国际收支状况和前景影响范围的有关背景和分析材料。在发展中国家成员请求下,秘书处的技术援助部门应协助准备磋商文件。


国际收支磋商的结论


13.委员会应向总理事会报告其磋商的情况。在使用全面磋商程序的情况下,该报告应说明委员会对磋商计划不同组成部分的结论,及这些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委员会应努力在其结论中包括旨在促进实施第12条和第18条B节、《1979年宣言》以及本谅解的建议。在己经提交取消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措施的时间表的情况下,总理事会可建议如一成员遵守该时间表,则应被视为符合其GATT1994的义务。只要总理事会提出具体建议,则即应根据这些建议评估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委员会未提出具体建议的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应记录在委员会中表达的不同意见。如使用简化磋商程序,报告则应包含委员会中讨论的主要问题的摘要和关于是否需要全面磋商程序的决定。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各成员,
注意到GATT1994第24条的规定;
认识到自GATT1947制定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数量和重要性均大为增加,目前已涵盖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
认识到此类协定参加方的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的扩大作出贡献;
同时认识到如果成员领土之间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的取消延伸至所有贸易,此种贡献则会增加,而如果排除任何主要贸易部门,此种贡献则会减少;
重申此类协定的目的应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类协定形成或扩大时,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确信需要通过澄清用于评估新的或扩大的协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提高所有第24条协定的透明度,从而加强货物贸易理事会在审议根据第24条作出通知的协定方面所起作用的有效性;
认识到需要对各成员在GATT第24条第12款下的义务达成共同谅解;
特此协议如下:
1.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导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与第24条相一致,特别是必须满足该条第5款、第6款、第7款和第8款的规定。

第24条第5款


2.根据第24条第5款(a)项评估一关税同盟形成前后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的总体影响范围,应根据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关税和费用。该评估应根据关税同盟提供的前一代表期的进口统计数据,细分至税号,列出价值和数量,并按WTO的原产国别进行分类。秘书处应依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评估关税出价时使用的方法,计算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为此目的,将考虑的税费应为实施税率。各方认识到,为全面评估难以量化和归纳的其他贸易法规的影响范围,可能需要审查单项措施、法规、所涉产品以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
3.第24条第5款(C)项所指的“合理持续时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如属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


第24条第6款


4.第24条第6款制定了一形成关税同盟的成员提议提高约束关税时所应遵循的程序。在这方面,各成员重申,在形成关税同盟或达成一导致形成关税同盟的临时协定的同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之前,必须开始由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准则(BISD27册26至28页)和《关于解释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28条的谅解》详述的第28条所列程序。
5.这些谈判将以诚信原则进行,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补偿性调整。在此类谈判中,按第24条第6款的要求,应适当考虑在关税同盟形成时其他成员领土对相同税号所作的削减。如此类削减不足以提供必需的补偿性调整,则关税同盟将提供补偿,此种补偿可采取削减其他税号关税的形式。对修改或撤销的约束关税拥有谈判权的成员应考虑此类出价。如该补偿性调整仍不能接受,则应继续进行谈判。如尽管作出此类努力,但是根据由《关于解释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详述的第28条所进行的的补偿性调整的谈判不能在谈判开始后的合理期限内达成协定,则关税同盟仍然有权修改或撤销减让;受影响的成员因此有权依照第 28条撤销实质相等的减让。
6.对于因关税同盟形成或达成一导致关税同盟形成的临时协定而从关税削减中获益的成员,GATT并不施加任何义务要求向同盟成员领土提供补偿性调整。


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审议


7.所有根据第24条第7款(a)项作出的通知应由一工作组按照GATT1994的有关规定和本谅解第1款的规定进行审议。工作组应就其在此方面的审议结果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向各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8.对于临时协定,工作组可在其报告中就拟议的时限和完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形成所需要的措施提出适当建议、如必要,工作组可规定对协定进行进一步审议。
9.为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应将该协定中包括的计划和时间表的实质性变更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如收到请求,理事会应审查这些变更。
10.如根据第24条第7款(a)项进行通知的一临时协定未包括计划和时间表,而违背了第24条第5款(C)项的规定,则工作组应在其报告中建议此类计划和时间表。如参加方不准备依照这些建议修改该协定,则它们不得维持或实施(视具体情况而定)该协定。应对随后如何审议建议的实施情况作出规定。
11.按GATT1947缔约方全体就区域协定的报告在其向GATT1947理事会作出的指示(BISD18册38页冲所设想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应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有关协定的运用情况。协定中任何重大变更和/或进展一俟发生即应报告。


争端解决


12.对于在实施第24条中关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导致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形成的临时协定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事项,可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


第24条第12款


13.每一成员在GATT1994项下对遵守GATT1994的所有规定负有全责,并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遵守这些规定。
14.对于一成员领土内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采取的影响其遵守的措施,可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如争端解决机构裁定GATT1994的一项规定未得到遵守,则负有责任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遵守。如遇无法保证遵守的情况,则适用有关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规定。
15.每一成员承诺就另一成员提出的关于在前者领土内采取的影响GATT1994运用的措施的任何交涉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



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
1.关于豁免的请求或延长现有豁免的请求应说明该成员提议采取的措施、该成员寻求推行的具体政策目标和阻止该成员以与其GATT1994义务相一致的措施实现其政策目标的原回。
2.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任何豁免均应终止,除非已依照以上程序和《WTO协定》第9条的程序,在期满之日或《WTO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进行延期,以较早者为准。
3.任何成员如认为由于以下原因而使其在GATT1994项下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a)被给予豁免的成员未能遵守豁免的条款或条件,或
(b)实施一项符合豁免的条款和条件的措施则可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3条的规定。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



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
1.就修改或撤销一项减让而言,受该项减让影响的出口(即进入修改或撤销该项减让的成员市场的产品出口)在其总出口中占有最高比率的成员,如不具有按第 28条第1款规定的最初谈判权或主要供应利益,则应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但是,各方同意,本款应由货物贸易理事会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后进行审议,以期决定此标准在保证有利于中小出口成员的重新分配谈判权方面的效果是否令人满意。如情况并非如此,则应考虑进行可能的改进,包括按照充足数据的可获性,采用根据受该项减让影响的所涉产品出口在其向所有市场出日中占有的比率制定的标准。
2.如一成员认为,按照第1款自己具有主要供应利益,则它应将其要求连同支持证据一起书面告知提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成员,同时通知秘书处。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根据第28条进行谈判的程序》(BISD27册26至28页)的第4款。
3.在确定哪些成员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无论按以上第1款的规定还是按GATT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或实质利益时,只应考虑在最惠国基础上发生的受影响产品的贸易。但是,对于根据非契约性优惠发生的受影响产品的贸易,如在就修改或撤销此项减让进行谈判时或在谈判结束之后,所涉贸易已经停止或即将停止自此项优惠待遇中获益,而成为最惠国贸易,则此类贸易也应予以考虑。
4.如对一新产品(即无法获得3年贸易统计数字的一产品)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则对该产品现归类或原归类的税号具有最初谈判权的成员,应被视为对所涉减让具有最初谈判权。主要供应利益和实质利益的确定以及补偿的计算,应特别考虑出口成员中受影响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投资及所估计的出口增长,以及对该产品在进口成员中需求的预测。就本款而言,“新产品”应理解为包括通过分列现有税号而产生的一税号。
5.如一成员认为,按照第4款自己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利益,则它应将其要求连同支持证据一起书面告知提议修改或撤销一项减让的成员,并同时通知秘书处。上述《根据第28条进行谈判的程序》的第4款应适用于这种情况。
6.如一项无限制的关税减让被关税配额所取代,则所提供的补偿数量应超过实际受修改减让影响的贸易量。计算补偿的依据应为未来贸易前景超出配额水平的数量。各方理解,对未来贸易前景的计算应以下列两者中数额较大者为依据:
(a)最近3年代表期年平均贸易量按同期年平均进口量的增长率增长,或增长10%,以数量较大者为准;或
(b)最近一年的贸易量再增长10%。
——成员补偿的责任决不能超过全部撤销该项减让所应产生的责任。
7.无论按以上第1款的规定还是按GATT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对一项修改或撤销的减让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任何成员,应在补偿性减让中被给予最初谈判权,除非有关成员同意给予另一种形式的补偿。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马拉喀什议定书



各成员,
已在GATT1947范围内根据《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进行谈判,特此协议如下:
1.本议定书所附与一成员有关的减让表应自《WTO协定》对该成员生效之日起成为与该成员有关的GATT1994减让表。依照《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部长决定》提交的任何减让表应被视为附在本议定书之后。
2.每一成员同意的关税削减应分5次均等税率削减实施,除非一成员减让表中另有规定。第一次削减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实施,每下一次削减应在每下一年的1月1日实施,最终税率应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4年实施,除非该成员的减让表中另有规定。除非减让表中另有规定,否则在《WTO协定》生效后接受该协定的成员,应在该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实施已经发生的所有税率削减及根据上一句有义务在下一年1月1日应实施的削减,并应实施前一句列明的时间表中剩余的税率削减。每一阶段削减的税率应四舍五人至小数点后第一位。对于《农业协定》第2条定义的农产品,分阶段削减应按减让表中有关部分的规定实施。
3.应请求,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中包含的减让和承诺的实施应由各成员进行多边审查。这并不损害各成员在《WTO协定》附件1A所列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在本议定书所附一成员减让表根据第1款的规定成为GATT1994减让表后,该成员有权随时针对主要供应方为任何其他乌拉圭回合参加方。但其减让表尚未成为GATT1994减让表的任何产品,全部或部分停止或撤销该减让表中的减让。但是,该项行动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方可采取:即任何关于此类停止或撤销减让的书面通知已送交货物贸易理事会,并已应请求与有关减让表已成为GATT1994减让表、且对所涉产品具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成员进行磋商。如此停止或撤销的任何减让应在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成员的减让表成为GATT1994减让表之日或之后实施。5.(a)在不损害《农业协定》第4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就 GATT1994第2条第1款(b)项和(C)项所指的该协定的日期而言,作为本议定书所附一减让表中规定的减让对象的每一产品的适用日期应为本议定书的日期。
(b)就GATT1994第2条第6款(a)项所指的该协定的日期而言,本议定书所附一减让表的适用日期应为本议定书的日期。
6.在减让的修改或撤销涉及减让表第三部分包含的非关税措施的情况下,应适用GATT1994第28条的规定及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根据第28条进行谈判的程序》(BISD27册26至28页)。这并不损害各成员在GATT1994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7.如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造成任何产品的待遇低于在《WTO协定》生效之前GATT1947所附减让表中规定的该产品的待遇,则该减让表所涉成员应被视为已经采取在其他情况下根据GATT1947或GATT1994第28条的有关规定属必要的适当行动。本款的规定只适用于埃及、秘鲁、南非和乌拉圭。
8.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自定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三种文本同一作准。
9. 本议定书的日期为1994年4月15日。

注释
①本规定适用的豁免列入1993年12月15日MTN/FA号文件第二部分第11至12页脚注7中和1994年3月21日MTN/FA/Corr.6号文件中。部长级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制定一份本规定适用的豁免的修改清单,增加在1993年12月15日之后至《WTO协定》生效之日前根据 GATT1947所给予的豁免,并删除届时将期满的豁免。
②工作组的活动应与1994年4月15日通过的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定第三节规定的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③本谅解的任何规定无意修改各成员在GATT1994第12条和第18条B节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进日措施所产生的任何事项,可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23条的规定。

【 打印 】  【 推荐给好友 】  【 进入英才外贸论坛 】

 

 
外贸英才网大招聘服务

 伯乐通

 企业人才库

 网聘(网络招聘

 荐才(人才推荐)
 猎头服务
 管理咨询
外贸宝典指南
外贸基础 商务英语
出口流程 政策法规
案例分析 视频直播
出口退税 外贸单证
B2B网站 参展指南
涉外礼仪 贸易组织
贸易资讯 贸易交流
外贸实用工具
每日外汇牌价 多国语言互译
全球电话区号 世界各地时间
海关HS码查询 火车时刻查询
出口退税查询 货物提单查询
邮政编码查询 各国名称代码
货币名称查询 即时原油价格
全球航班查询 万年历查询
海运价格查询 商品税率查询
货币转换查询 身份证号查询
EMS信息查询 手机地址查询
各种展会查询 海运目的查询
更多... 



诚信人才网站联盟
关于外贸英才网 | 收费标准 | 发展历程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 在线帮助 | 法律声明
浙ICP 05027772
中国权威,专业外贸人才招聘、求职网站——外贸英才网®
外贸英才网® 版权所有 2002-2008    浙江地区招聘:0571-56851055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及咨询专线:400-672-1515
网络实名外贸英才网   外贸人才网
本网站所有资讯内容、广告信息,未经本网书面同意,不得转载
Technical Support By: China Manufacturers Direc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