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法律框架及分析
日期:2004-7-27 10:06:36  来源:CopyFrom 作者:Author  阅读数: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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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贸组织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基础上建立,包括关贸总协定原来调整的货物贸易规则,把过去未曾涉及的农产品、纺织品等“灰色领域”纳入了调整范围,并涉及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
  世贸组织改变了各缔约国可以有选择地参加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形成的协议的做法,把包括在该协定附录1、2、3中的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称为多边贸易协定(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MTA)对所有成员具有拘束力。附录4的四个协议,称为复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PTA),成员方可以选择参加并只对参加方有拘束力。具体如下:
  附录一包括:
  附件1A:多边货物贸易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农产品协议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PIMS)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执行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附录二:对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
  附录三: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RPM)
  附录四: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国际乳制品协议
      国际牛肉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框架的出现是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一大改革。它将关贸总协定分散的、零碎的、可由缔约国选择参加的国际贸易规则编纂成一部完整的、全体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国际贸易法规体系;对这一整套贸易法规的执行,世贸组织放弃了过去关贸总协定采用过的,以缔约国损害后果作为判断另一缔约国是否违规的做法,而采用了一成员国的贸易措施与全体成员普遍接受的贸易法规相符合的标准,摈弃了“公平”、“合理”等弹性标准,直接采用了“合法”、“非法”等明确的标准,提高了执法过程的客观性、透明度,防止各成员国在贸易过程中的任意性。这些革新措施大加强了国际贸易按照市场规律所展开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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